各市(州)、县(市、区)招办:
为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优录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2018年优录项目、加分分值和适用范围以当年省招委文件为准。
一、加分投档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加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只取其中的一项。
1.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聚居地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下辖的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以及宜昌市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等10个县(市)。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
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
5.烈士子女考生。
二、优先录取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院校决定是否予以优先录取。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院校决定是否予以优先录取。
3.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由院校决定是否予以优先录取。
4.依据《志愿服务记录办法》(民函〔2012〕340号)、《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中青发〔2013〕23号),以“志愿中国”网站注册志愿者数据为基础,以志愿服务时长、频次、单次服务时长三个主要因素,综合考虑获奖、社会评价等方面因素,建立青年志愿者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将青年志愿者划分为1A-5A五个等级。5A级青年志愿者约占青年志愿者总人数的5%。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院校决定是否予以优先录取。
三、相关工作要求
1.2018年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材料报送工作按照《关于报送2010年普通高校优录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招办[2010]3号)执行。
办理优录证明的考生登记表、证件和相关材料上交县(市、区)招办,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15日。市(州)招办将《普通高校招生优录考生名册》和优录信息光盘报送省招办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30日。
各市(州)招办应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向我办报送相关材料,逾期将不再受理。
2.考生申报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县市招办的优录证明材料和证件均应是原始证件,并要求将原始证件复印附在优录登记表后。对项目不符、考生填报内容与高考报名信息不一、材料和手续不全的均不得报送上一级招办。
3.省招办不接收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和考生个人报送的优录证明材料和信息;不接收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审核的优录证明信息;不接收未经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县(市、区)招办和市(州)招办公示的优录证明信息。
4.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及时向当地招生委员会领导汇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优录资格审核中的工作职责,强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及时将有关内容通知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和考生,按时完成2018年的优录资格审核申报工作。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做好高考加分政策的宣传解读,确保优录申报审核工作平稳实施。要严格加分考生资格审核,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实行审核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5.申报优录项目的考生必须本人签订《考生诚信申报承诺书》。
四、优录信息公示
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县(市、区)招办和市(州)招办在报送信息之前,要分别将本校、本地区申请加分投档考生名单通过当地媒体或网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高考报名号、毕业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加分投档项目等,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应公示其父亲和母亲的姓名以及工作单位等,上报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8月底。对公示后有举报的考生,要立即查明。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报送上一级招办。市(州)招办在向省招办报送优录信息时,要以书面形式说明公示的时间和途径。
省招办将全省优录信息汇总后通过湖北招生信息网公示加分投档考生信息,公示时间为6月初至年底。
五、违纪违规处罚规定
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由于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省招办)取消其当年的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
附件:1.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申报证明材料
2.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登记表
3.考生诚信申报承诺书
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
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印发
共印20份
附件1
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申报证明材料
考生申请优录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和原始证件,并由相关部门审核盖章。
一、少数民族
1.户口簿。户口簿上应同时列有具有少数民族身份的父亲(或母亲)以及考生本人,如考生与具有少数民族身份的父亲(或母亲)不在同一户口簿上,应出示相应关系证明。户口簿中考生民族身份要与登记表和高考报名信息中的民族身份一致。
2.是否少数民族身份由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分别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3.根据省民宗委2008年12月下发的《湖北省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规定,在2000年1月1日(含)后,考生父亲(母亲)更改少数民族身份的须出示市(州)民宗委的批准证明,再由市(州)民宗委报省民宗委备案。
二、归侨
1.考生归侨证:归侨指回国定居的华侨,证件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发放。
2.考生归侨身份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三、归侨子女
1.归侨证: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发放。
2.考生与归侨的关系证明材料:能够证明考生为归侨子女关系的证明,如户口簿。
3.考生身份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四、华侨子女
1.考生父亲(或母亲)的华侨证明: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须出示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定居证明材料。
2.考生与华侨的关系证明材料:能够证明考生为华侨子女关系的证明,如户口簿。
3.考生的侨眷证: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发放。
4.考生身份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五、台湾省籍
1.户口簿:考生籍贯注明为台湾省籍。
2.其身份由省台办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六、退役士兵
1.退役证件:由所在部队发放。
2.自主就业证明由区(县)级民政部门出具。
3.户口簿。
七、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1.退役证件:所在部队发放。
2.获奖证书。
八、烈士子女
1.烈士证书。
2.考生与烈士关系证明,如户口簿。
3.烈士身份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九、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1.在职人民警察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如警官证等。
2.残疾人民警察需提供相关残疾证明。
3.人民警察子女考生需要提供关系证明,如户口簿。
4.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考生需提供因公牺牲证明,由县(市、区)级以上公安局开具。
十、军人子女(不含烈士子女)
根据《湖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政联〔2013〕4号)文件,军人子女是指驻鄂部队现役军人和在外省服役湖北籍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
1.现役军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如军官证、士兵证等。
2.考生与军人关系证明,如考生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等。
3.军人身份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4.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一至四级军残证书需提供原件,由县(市、区)级人民武装部、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5.以下各项条件需军人所属部队团级(包含团级)以上政治部门提供相关证明:
(1)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
(2)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的军人的子女;
(3)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4)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5)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者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
(6)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7)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十一、5A级青年志愿者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从事志愿服务的有关资料证明。考生向县(市、区)共青团委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级共青团委初审确认,再由市(州)共青团委审核确认,最后由市(州)共青团委向省共青团委集中备案。
附件2
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登记表
少数民族考生
市(州) 县(市、区)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报名号 | |||||||||
何种民族 | 毕业学校 | |||||||||||
父亲姓名 | 民族 | 工作单位 | ||||||||||
母亲姓名 | 民族 | 工作单位 | ||||||||||
有关单位意见 |
该生为本校毕业生(本地居民)。
经办人: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社区或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
该生及其父(母)的少数民族身份属实,(是 / 否)少数民族聚居地考生。
经办人: 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族宗教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此表填写内容与高考报名信息一致,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县(市、区)招办盖章 年 月 日 |
该生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市(州)招办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
1.少数民族聚居地和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均使用此表。3月15日之前报送县(市、区)招办。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随证件复印件装入考生档案袋,一份留市(州)招办存档备查。
3.考生办理手续时出具具有少数民族身份的父亲(或母亲)以及考生的家庭户口簿原件。考生与具有少数民族身份的父亲(或母亲)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应有相关关系证明。
4.表上意见栏内除加盖公章外,经办人必须签名,否则无效。
5.考生申报项目的具体政策详见当年省招委文件规定。
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登记表
归 侨
市(州) 县(市、区)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报名号 | ||||||||||||
家庭住址 | 毕业学校 | ||||||||||||||
侨居国 | 归国时间 | ||||||||||||||
父亲姓名 | 工作单位 | ||||||||||||||
母亲姓名 | 工作单位 | ||||||||||||||
有关单位意见 | 该生为本校毕业生(本地居民)。
经办人: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社区或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 该生为归侨。
经办人:
县(市、区)侨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该生为归侨。
经办人:
市(州)侨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此表填写内容与高考报名信息一致,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县(市、区)招办盖章 年 月 日 |
该生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市(州)招办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
1.归侨考生使用此表,3月15日之前报送县(市、区)招办。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随证件复印件装入考生档案袋,一份留市(州)招办存档备查。
3.考生办理手续时需出具归侨证原件。
4.表上意见栏内除加盖公章外,经办人必须签名,否则无效。
5.考生申报项目的具体政策详见当年省招委文件规定。
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登记表
归侨子女
市(州) 县(市、区)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报名号 | |||||||||||
家庭住址 | 毕业学校 | |||||||||||||
归侨姓名 | 侨居国 | 与考生关系 | ||||||||||||
何时回国 | 工作单位 | |||||||||||||
有关单位意见 |
该生为本校毕业生(本地居民)。
经办人:
中学(社区或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
以上归侨情况属实,该生为归侨子女。
经办人:
县(市、区)外事侨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以上归侨情况属实,该生为归侨子女。
经办人:
市(州)外事侨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此表填写内容与高考报名信息一致,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县(市、区)招办盖章 年 月 日 |
该生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市(州)招办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1.归侨子女使用此表,3月15日之前报送县(市、区)招办。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随证件复印件装入考生档案袋,一份留市(州)招办存档备查。
3.考生办理手续时需出具考生归侨证、证明考生与归侨关系的证件(如户口簿)原件。
4.表上意见栏内除加盖公章外,经办人必须签名,否则无效。
5.考生申报项目的具体政策详见当年省招委文件规定。
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登记表
华侨子女
市(州) 县(市、区)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报名号 | |||||||||||||||
家庭住址 | 毕业学校 | |||||||||||||||||
华侨信 息 | 华侨姓名 | 侨居国及定居地 | 现国籍 | |||||||||||||||
何时出国 | 职业 | 与考生的关系 | ||||||||||||||||
有关单位意见 |
该生为本校毕业生(本地居民)。
经办人: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社区或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
以上华侨情况属实,该生为华侨子女。
经办人:
县(市、区)侨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以上华侨情况属实,该生为华侨子女。
经办人:
市(州)侨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此表填写内容与高考报名信息一致,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县(市、区)招办盖章 年 月 日 |
该生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市(州)招办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
1.华侨子女使用此表,3月15日之前报送县(市、区)招办。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随证件复印件装入考生档案袋,一份留市(州)招办存档备查。
3.考生办理手续时需出具定居国外的证件、证明华侨与考生关系的证件(如户口簿)、考生的侨眷证等原件。
4.表上意见栏内除加盖公章外,经办人必须签名,否则无效。
5.考生申报项目的具体政策详见当年省招委文件规定。
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登记表
台湾省籍考生
市(州) 县(市、区)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报名号 | |||||||||||
家庭住址 | 毕业学校 | |||||||||||||
在台籍贯地址 | ||||||||||||||
父亲姓名 | 工作单位 | |||||||||||||
母亲姓名 | 工作单位 | |||||||||||||
有关单位意见 | 该生为本校毕业生(本地居民)。 经办人: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社区或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 该生为台湾省籍考生。 经办人: 省台办盖章 年 月 日 | ||||||||||||
此表填写内容与高考报名信息一致,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县(市、区)招办盖章 年 月 日 |
该生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市(州)招办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
1.台湾省籍考生使用此表,3月15日之前报送县(市、区)招办。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随证件复印件装入考生档案袋,一份留市(州)招办存档备查。
3.考生办理手续时需出具证明台湾省籍的证件原件,如户口簿。
4.表上意见栏内除加盖公章外,经办人必须签名,否则无效。
5.考生申报项目的具体政策详见当年省招委文件规定。
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登记表
退役士兵
市(州) 县(市、区)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报名号 | ||||||||||
家庭住址 | 退役时间 | 自主就业 | 是 / 否 | ||||||||||
有关单位意见 |
退役士兵情况属实,(是 / 否)属于自主就业。 经办人:
县(市、区)民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此表填写内容与高考报名信息一致,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县(市、区)招办盖章 年 月 日 |
该生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市(州)招办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
1.退役士兵使用此表,3月15日之前报送县(市、区)招办。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随证件复印件装入考生档案袋,一份留市(州)招办存档备查。
3.考生办理手续时需出具退役证和户口簿原件等相关证件。
4.表上意见栏内除加盖公章外,经办人必须签名,否则无效。
5.考生申报项目的具体政策详见当年省招委文件规定。
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登记表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市(州) 县(市、区)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报名号 | ||||||||||
家庭住址 | 立功时间 | 退役时间 | |||||||||||
有关单位意见 |
该生为退役军人,立功获奖情况属实。
经办人: 县(市、区)民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此表填写内容与高考报名信息一致,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县(市、区)招办盖章 年 月 日 |
该生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市(州)招办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
1.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使用此表,3月15日之前报送县(市、区)招办。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随证件复印件装入考生档案袋,一份留市(州)招办存档备查。
3.考生办理手续时需出具退役证、获奖证书和户口簿原件。
4.表上意见栏内除加盖公章外,经办人必须签名,否则无效。
5.考生申报项目的具体政策详见当年省招委文件规定。
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登记表
烈士子女
市(州) 县(市、区)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报名号 | |||||||||
毕业学校 | 烈士与考生关系 | 被授予烈士称号时间 | ||||||||||
烈 士事迹 | ||||||||||||
有关单位意见 |
该生为本校毕业生(本地居民)。
经办人: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社区或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
该生为烈士子女。
经办人:
县(市、区)民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此表填写内容与高考报名信息一致,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县(市、区)招办盖章 年 月 日 |
该生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市(州)招办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
1.烈士子女考生使用此表,3月15日之前报送县(市、区)招办。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随证件复印件装入考生档案袋,一份留市(州)招办存档备查。
3.考生办理手续时需出具烈士证书、证明考生与烈士关系的证件原件。
4.表上意见栏内除加盖公章外,经办人必须签名,否则无效。
5.考生申报项目的具体政策详见当年省招委文件规定。
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登记表
残疾人民警察 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
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市(州) 县(市、区)
姓 名 | 报名号 | ||||
毕业时间 | 毕业学校 | ||||
申请项目 | 在申请项目后打√ | ||||
残疾人民警察 | |||||
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 | |||||
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 |||||
该生为本校毕业生(本地居民)。
经办人: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社区或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
该考生申请项目情况属实。
经办人:
县(市、区)级公安局盖章 年 月 日 | ||||
此表填写内容与高考报名信息一致,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县(市、区)招办盖章 年 月 日 |
该生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市(州)招办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
1.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考生使用此表,3月15日之前报送县(市、区)招办。
2.县(市、区)级公安局是指该人民警察所属公安局。
3.此表一式两份,一份随证明材料复印件装入考生档案袋,一份留市(州)招办存档备查。
4.表上意见栏内除加盖公章外,经办人必须签名,否则无效。
5.考生申报项目的具体政策详见当年省招委文件规定。
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登记表
军人子女(不含烈士子女)
市(州) 县(市、区)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报名号 | |||||||||
毕业学校 | 户口所在地 | |||||||||||
军人姓名 | 部职别 | 与考生关系 | ||||||||||
项 目 | 在申请项目后打√ | |||||||||||
① |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 |||||||||||
2 | 因公牺牲或病故军人的子女 | |||||||||||
3 |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 |||||||||||
4 |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人的子女 | |||||||||||
5 | 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 | |||||||||||
6 | 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 |||||||||||
7 | 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 | |||||||||||
8 | 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 |||||||||||
9 | 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 | |||||||||||
经审核,该生为军人子女,申请项目情况属实。
经办人: 县(市、区)级人武部盖章 年 月 日 | 经审核,该生为军人子女,申请项目情况属实。
经办人: 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盖章 年 月 日 | 此表填写内容与高考报名信息一致,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县(市、区)招办盖章 年 月 日 | 该生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市(州)招办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
1.军人子女(不含烈士子女)考生使用此表,3月15日之前报送县(市、区)招办。
2.县(市、区)级人武部是指相当于县级的人民武装部。
3.此表一式两份,一份随证件复印件装入考生档案袋,一份留市(州)招办存档备查。
4.考生办理手续时需出具相关证书、所属类别证明原件。
5.表上意见栏内除加盖公章外,经办人必须签名,否则无效。
6.考生申报项目的具体政策详见当年省招委文件规定。
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登记表
5A级青年志愿者
市(州) 县(市、区)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报名号 | ||||||||||
家庭住址 | 毕业学校 | ||||||||||||
有关单位意见 |
该生为本校毕业生(本地居民)。
经办人: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社区或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 该生为5A级青年志愿者。
经办人:
县(市、区)共青团委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该生为5A级青年志愿者。
经办人:
市(州)共青团委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此表填写内容与高考报名信息一致,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县(市、区)招办盖章 年 月 日 |
该生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市(州)招办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
1.5A级青年志愿者考生使用此表,3月15日之前报送县(市、区)招办。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随证件复印件装入考生档案袋,一份留市(州)招办存档备查。
3.考生办理手续时需出具相关原件。
4.表上意见栏内除加盖公章外,经办人必须签名,否则无效。
5.考生申报项目的具体政策详见当年省招委文件规定。
附件3
考生诚信承诺书
考生 (本人签名),高考报名号 。
我自愿申报普通高校招生优录资格,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我已阅知《省招办关于报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优录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申报条件和相关要求。
我已阅知教育部相关文件内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中有关考生“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的处理规定,即“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规定。
本人承诺:填报的申报信息和提供的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果弄虚作假或信息缺失,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年 月 日
注:考生填写一式3份,一份装入考生档案袋,一份留县(市、区)招办存档备查,一份考生本人留存。